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05號原告 鐘思薇 被告 張亦昇 上列被告張亦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25號),經原告鐘思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李謀榮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