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17號原告基隆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余松次 訴訟代理人 舒圳槱 上列原告對被告 藍禮門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萬9,7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