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7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7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博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