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訴字第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十時三十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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