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47號抗告人 洪春生 住台北市○○區○○○路○段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洪志銘 間確認親子關係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2年10月25日102年度親字第47號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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