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七二四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於九十年一月十四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一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