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О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志科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四四三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