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19號聲請人即受裁定人 李紀葦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裁定(110年度毒抗字第181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之效力。但原裁定確定之法院認為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人之聲請,停止執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受裁定人李紀葦(下稱聲請人)就本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81號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認聲請人該重新審理之聲請,為無理由,並駁回其聲請,有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79號裁定足稽,聲請人該重新審理之聲請既經駁回,本院認無停止本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81號確定裁定執行之必要,自應駁回本件之聲請,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葉文博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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