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138號上訴人 蔡素珍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吳岳龍 律師 李明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47,35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43,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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