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2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13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0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除就所引用之檢察官起訴書內,關於上訴人即被告乙○○(以下簡稱為被告)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被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此部分應予補充敘明外,其餘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亦坦承確有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情事,雖以家中尚有幼兒亟待照顧等情詞,上訴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重,惟原審判決在審酌被告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節,並依據刑法連續犯及累犯之規定加重(及遞加重)其刑之後,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核無量刑過重之情事。被告之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審判決所引用之檢察官起訴書,雖就被告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被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部分,漏未論述,原審判決亦未予以補充敘明。但原審法院就本案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而為簡易判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簡易判決以記載:(一)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記載;(二)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三)應適用之法條;(四)同法第三百零九條各款所列事項;(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等事項為已足。至於漏未補充敘明之上開吸收犯法律關係之論述,並非簡易判決應記載之事項。此部分亦不影響本案應適用法條之記載。公訴人以原審判決就被告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被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部分,漏未補充敘明,即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請求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其上訴核無理由,亦應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