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5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詹美蓉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附表所示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㈡請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資料,具狀陳明本件相對人及債務人
之真實姓名、住所及國民身分正統一編號資料(聲請人前有將相對人詹美蓉之住所「親愛村」誤寫為「親愛鄉」,請一併陳明及更正)。
㈢承上,請補正相對人詹美蓉(住南投縣○○鎮○○路○○○○
號)、債務人 顏夢禧 (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8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 東潤 ││273││74.15│全部│詹**│├──┼───┴────┴────┴────┴────────┴─┴─────────┴──────┴──────┤│備考│重測前:水頭段274-22地號│└──┴─────────────────────────────────────────────────────┘┌────────────────────────────────────────────────────────────────┐│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8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85│東潤路80之5號│東潤段273地號│住家用、加強磚│一層:36、二層:││全部│詹**│重測前:水││││││造、2層│36、合計:72││││頭段506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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