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4287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文傑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之請求有誤,應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之請求。經本院民國107年11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