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29號原告 趙子揚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複代理人 徐慧齡 律師
陳稚平 律師被告 謝岳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原告之妻即訴外人 邱奕禎 為有配偶之人,竟於通訊軟體之對話中,與邱奕禎以老公、老婆相稱,甚至表示想看邱奕禎尿尿等情,經原告提出照片及對話截圖附卷可稽,在在顯示被告與訴外人邱奕禎之往來,已逾越朋友交往之分際,是被告之行為已侵害原告配偶權,情節重大,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80萬元暨法定年息等語。然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2樓,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影本、民國107年12月6日民事聲請狀1紙存卷可憑。且原告對於本件侵權行為地為何無法確定,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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