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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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可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9291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共貳點壹捌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291號被告廖可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簽結,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2.1826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5年11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銷燬)之規定,均於民國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之沒收(銷燬),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修正後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05年10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案照片4張、臺北榮民總醫院105年11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等件在卷足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9291號偵查卷第17至23頁、第57至59頁、第83頁)。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