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林育翔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0年度戒執一字第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受處分人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林育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30號裁定強制戒治,現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執一字第6號執行中。惟因法務部制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業已修正,受處分人認其戒毒情況及其於監獄中之表現,並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故認檢察官之執行不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並請求裁定停止強制戒治。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三、經查:
(一)本件受處分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
109年度毒聲字第6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評估結果,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本院因而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30號裁定令受處分人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7號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
(二)又法務部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並訂於110年3月26日起實施後,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認被告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遂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並經本院於110年5月10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5號裁定花蓮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戒執一字第6號強制戒治之執行,免予繼續執行,並於110年5月24日確定;而受處分人已於110年5月17日免除戒治處分執行出所,並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等情,此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受處分人既已免除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其本件之聲請顯無實益。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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