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2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乙○○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本院109年度婚字第
1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據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並據以繳納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查本件關於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會面交往及給付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7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00元。上訴人如非全部上訴,應就上訴部分,參照前開說明,自行核算上訴費用。上訴人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