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63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6324號

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代: 陳鳳龍

債務人 鄧育婷

債務人 李洛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鄧育婷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之存款債權,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前鎮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輝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