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嘉鴻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林嘉鴻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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