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6號聲請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福建金門監獄連江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證據如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年12月29日雄院隆刑德95訴3693字第65104號限制被告甲○○出境函,以及該函業於96年1月4日送達被告甲○○之證書各一紙(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93號卷第78至79頁)」。
二、按國民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其出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核其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4條之罪。爰審酌被告為逃避刑責竟鋌而走險違法出境,惟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4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長貴附件:96年度偵字第55號簡易判決處刑書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4條:未經許可入出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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