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1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行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