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葛子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亦為消債條例第11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同年11月24日寄存於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吳厝派出所為送達,聲請人並已於同年11月25日上午8時52分至該派出所領取,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吳厝派出所信件領取紀錄表在卷足稽。而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本院因而依消債條例第11條之1規定,於為駁回裁定前通知聲請人於104年1月9日到場陳述意見,並命其於10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其更生之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政偉附表:
㈠請依司法院製作之消債條例制式聲請狀格式填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㈡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對他人之債權存在?如有,請詳細列明債務
人名稱、地址及其明確債務金額,並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及相關借貸證明。
㈢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
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交通費、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勞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
㈣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書(應註明到職日、蓋有任
職公司單位印章、負責人印章、載有任職公司單位地址)、10
3年1至10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袋影本」(含獎金、津貼、加班費);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若無,亦請說明之。
㈤提出聲請人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㈥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㈦說明聲請人葛子華、受扶養權利人 葛劉貴 花有無領取任何補助
金(如:低收入戶、老人年金或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㈧說明受扶養權利人「 葛劉貴花 」之子女人數?聲請人每月與各
扶養義務人就葛劉貴花之扶養費分擔金額?並提出葛劉貴花之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
㈨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1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㈩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