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罪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否│否│否││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犯罪日期│98年9月21日│98年11月29日│99年1月17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8年度毒偵字第5871號│99年度毒偵字第84號│99年度毒偵字第239號││案號││││├───┬──┼─────────────┼─────────────┼─────────────┤││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9年度審訴字第85號│99年度訴字第136號│99年度訴字第139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2月26日│99年3月31日│99年4月9日│││日││││││期││││├───┼──┼─────────────┼─────────────┼─────────────┤││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9年度審訴字第85號│99年度訴字第136號│99年度訴字第139號│││號│││││判決├──┼─────────────┼─────────────┼─────────────┤││確││││││定│99年2月26日│99年5月3日│99年5月17日│││日│(協商判決)│││││期││││├───┴──┼─────────────┼─────────────┼─────────────┤│備註│桃園地檢99年度執字第5084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096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