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5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053號公示催告在案,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聲請人已於98年11月26日刊登於新聞紙,有該刊登證明單1份為證。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呂姿儀┌──────────────────────────────────────────────────┐│附表:99年度除字第4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張 劉惠滿 │高雄市第三│19437│30,500元│99年6月30日│0000000│││││信用合作社│││││││││三民分社││││││├──┼──────┼─────┼──────┼────────┼───────┼──────┼───┤│002│張劉惠滿│高雄市第三│19437│35,000元│99年5月31日│0000000│││││信用合作社│││││││││三民分社││││││├──┼──────┼─────┼──────┼────────┼───────┼──────┼───┤│003│張劉惠滿│高雄市第三│19437│35,000元│99年4月30日│0000000│││││信用合作社│││││││││三民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