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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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6號聲請人 陳冠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裕雄 、 邱金貴 、 邱彬峯 、 邱珠惠 、 邱惠美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7日所為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附表一、二關於「被告邱『鈺』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邱『裕』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