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85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81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因本案與96年度易字第1717號案件,容有合併審判之必要,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李雅俐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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