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3所載;與附表所示編號4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示編號4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