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85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6年度易字第185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所為裁定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所載「審判長李雅俐、法官唐中興、法官林秉暉」,應更正為「法官林秉暉」。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法官欄關於「審判長李雅俐、法官唐中興、法官林秉暉」,顯然與原本不符,係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應更正記載為「法官林秉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梁高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