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66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家彥選任辯護人謝生富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賴家彥因詐欺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邱士賓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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