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玉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玉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玉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其並於民國104年2月13日送監執行迄今。茲因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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