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81號原告台灣動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妤瑾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萬2,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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