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13號原告 彭康硯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春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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