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4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啟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啟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啟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5月、5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731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曾有下列判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1.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7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2.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確定。
3.上開1.案件之罪刑與2.案件之有期徒刑7月罪刑部分,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5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4.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㈡受刑人於105年9月25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並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106年1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7318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7318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前引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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