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1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於民國94年1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或其他授信及違約金、損害賠償等一定法律關係所發生之一切債務及相關墊款費用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8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1月7日起至124年1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於94年1月10日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94年1月6日與聲請人簽訂借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2筆:㈠借款34萬元,借款期限為15年,約定利息自94年1月13日起至95年1月13日止按聲請人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年利率1.38%浮動計息,自95年1月13日起至96年1月13日止按聲請人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年利率1.38%浮動計息,自96年1月13日起按聲請人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年利率2.13%浮動計息,貸款期間利率隨聲請人均利型指數利率機動調整,自實際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㈡借款289萬元,借款期限為20年,其中⑴200萬元,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1%再減政府補貼利率
0.125%計算,嗣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自實際撥款日起,前2年按月付息,自96年2月13日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⑵38萬元及⑶51萬元,均約定利息自94年1月13日起至95年1月13日止按聲請人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年利率0.93%浮動計息,自95年1月13日起至96年1月13日止按聲請人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年利率1.13%浮動計息,自96年1月13日起按聲請人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年利率1.73%浮動計息,貸款期間利率隨聲請人均利型指數利率機動調整,自實際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未能依約按月攤還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結欠本金3,109,062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行政院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
┌─┬────────────────────┬────┬────┬──────────┬──────┬──────┬────────┐│土│土地標示│││面積│││││├────┬─────┬────┬────┤地號│地目││設定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平方公尺)│││││├────┼─────┼────┼────┼────┼────┼──────────┼──────┼──────┼────────┤││││││││││││││台北縣│新店市│安坑│車子路│180-39│建│16,544│145/100,000│丙○○│││││││││││││││├────┼─────┼────┼────┼────┼────┼──────────┼──────┼──────┼────────┤││││││││││││││台北縣│新店市│安坑│車子路│180-142│建│1,629│145/100,000│丙○○│││││││││││││││├────┼─────┼────┼────┼────┼────┼──────────┼──────┼──────┼────────┤││││││││││││││台北縣│新店市│安坑│車子路│180-143│建│2,052│145/100,000│丙○○│││││││││││││││├────┼─────┼────┼────┼────┼────┼──────────┼──────┼──────┼────────┤││││││││││││││台北縣│新店市│安坑│車子路│180-144│建│1,106│145/100,000│丙○○│││││││││││││││├────┼─────┼────┼────┼────┼────┼──────────┼──────┼──────┼────────┤││││││││││││││台北縣│新店市│安坑│車子路│180-145│建│4,856│145/100,000│丙○○│││地│││││││││││└─┴────┴─────┴────┴────┴────┴────┴──────────┴──────┴──────┴────────┘┌─┬───┬────────────────────┬─────────┬─────────────┬────┬───┬──────┐│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號├────┬─────┬────┬────┼───┬──┬──┼─────┬───┬───┤所有權人│設定權│備註││││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數樓│段│小段│地號│建築材料及│層次│附屬建││利範圍││││││││││││房屋層數││物│││││├───┼────┼─────┼────┼────┼───┼──┼──┼─────┼───┼───┼────┼───┼──────┤││││││││││││││││││││││││車│180│││││││││31453│新店市○○○路│8巷│2號│安坑│子│|│鋼筋混凝土│9層│陽台:│丙○○│全部││││││││││路│39││││││││物│││││9樓之2││││19層│54.88│7.24││││├─┴───┴────┴─────┴────┴────┴───┴──┴──┴─────┴───┴───┴────┴───┴──────┤│共用部分:安坑段車子路小段31791建號9,583.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2/100,000││安坑段車子路小段31792建號12,581.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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