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1035號上訴人甲○○(即 曾龍雄 )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乙○○○○○○(即觀音佛祖)間,因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屬財產權訴訟(參照最高法院78年度臺上字第2043號裁判要旨),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徵第二、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26,002.5元、26,002.5元,除已繳第二、三審4,500元、4,500元外,其餘21,502.5元、21,502.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高鳳仙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4年8月12日
書記官鄭靜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