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812號

原告 黃瑞東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勞倫詩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林杰茗 發支付命令,惟勞倫詩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8,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5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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