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2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8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
651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
臺幣24,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