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萬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侵訴字第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經鈞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21號判決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01年4月20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0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蕭世昌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