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二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公印文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公印文罪等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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