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20號
原 告 翁英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律商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內容未臻明確、特定,應補正具
體明確訴之聲明。
三、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四、被告聯律商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為法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
為訴訟行為,惟原告起訴時所列之被告聯律商協管理顧問有
限公司並未見其具體列明法定代理人,應具狀補正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