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221號
原 告 陳金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6,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