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8號上訴人 許連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范振森 等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3
8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99,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
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金雅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