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4號
抗告人 黃劉翔頎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書記官翁其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4號
抗告人 黃劉翔頎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