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4號

抗告人 黃劉翔頎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書記官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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