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元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鄭秋星 即鄭秋星建築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就其依本院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一三二八號裁定主文第二項所命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擔保金新台幣伍佰捌拾叁萬零柒佰肆拾元,得提存同面額之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行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應供擔保人不能提存現金者,得聲請法院准予提存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
二、本院認為聲請人所提出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行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面額新台幣(下同)五百八十三萬零七百四十元,與本院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一三二八號裁定命聲請人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擔保金相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