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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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八二一號
聲請人華信商業銀行 中山 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度催字第四九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清輝 │華信商業銀行 中山分 │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壹萬壹仟叁佰伍拾│二三八0一0│││││行││元│││├─┼─────────┼─────────┼───────────┼────────┼────────┼──┤│2│元富旅行股份有限公│華信商業銀行中山分│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壹萬叁仟 伍佰 肆拾│二四一八一九││││司│行││捌元│││├─┼─────────┼─────────┼───────────┼────────┼────────┼──┤│3│ 黃奕峰 │華信商業銀行中山分│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壹萬零伍佰元│二三九八八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