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7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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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7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七○五號
聲請人信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度催字第五0七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嘉瀅企業有限公司范│台北銀行復興分行│八十八年四月十日│壹萬零陸拾柒元│FS三七六0六二││││心影││││一││├─┼─────────┼─────────┼───────────┼────────┼────────┼──┤│2│ 東森 傳播事業股份有│萬泰商業銀行東台北│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柒仟叁佰伍拾元│NH九一一九四九││││限公司 王令麟 │分行│││九││├─┼─────────┼─────────┼───────────┼────────┼────────┼──┤│3│東森傳播事業股份有│萬泰商業銀行東台北│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陸佰叁拾元│NH九一一九五一││││限公司王令麟│分行│││七││├─┼─────────┼─────────┼───────────┼────────┼────────┼──┤│4│東森傳播事業股份有│萬泰商業銀行東台北│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壹萬壹仟肆佰貳拾│NH九一一九五一││││限公司王令麟│分行││肆元│一││├─┼─────────┼─────────┼───────────┼────────┼────────┼──┤│5│東森傳播事業股份有│萬泰商業銀行東台北│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貳萬叁仟元│NH九一一九五四││││限公司王令麟│分行│││0││├─┼─────────┼─────────┼───────────┼────────┼────────┼──┤│6│東森傳播事業股份有│萬泰商業銀行東台北│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伍仟柒佰柒拾伍元│NH九一一九五一││││限公司王令麟│分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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