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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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一五號
上訴人恒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權亮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表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丁華平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如逾期提出第二項記載事項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