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975號債權人弘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詳述要求債務人支付 拉拉山 民宿租金之事實理由及原因。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