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14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捌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