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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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家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侵占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家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家弘因犯業務侵占,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蘇家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祐治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月蓉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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