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51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李泰慶
被   告  陳俊吉  原籍設桃園市○○區○○○路○段○○○巷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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